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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智明 - 教務 | 2024-09-10 | 點閱數: 29

依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」,請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(113)年 10月 31日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處提出申請。
欲申請者,請檢具以下資料,於113年10月31日前寄(送) 至本府教育處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彙辦:

(一)申請書: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,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 時簽名,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。

(二)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
三、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,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,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 規定入學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、成績之評量、校內活動之參與、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 教育之事項,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,經學校報主管機關 許可後進行合作。

四、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5條規定,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 「戶籍所在地」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。

五、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,學務管理科 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連結下載(https://www.hlc. edu.tw/modules/organization/index.php?organization_id=4&page_id=104&type=content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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