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
依據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稱國教署)112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43943號函辦理。 |
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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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辦理旨揭業務,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,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: |
(一) | 教師資格: |
1、 |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 |
2、 |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,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。 |
3、 |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,且認真負責者。 |
4、 |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,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。 |
5、 |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。 |
(二) | 商借期限: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。 |
(三) | 服務地點: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科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)。 |
(四) | 辦理業務: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。 |
(五) | 其餘事項,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 |
魯迅